- 柒、權益協商方案審定及協議作業程序
- 二十四、捷運局取得不動產估價師之開發大樓總權值估價報告書與專業營 建管理廠商之建物興建成本鑑定報告書,應由捷運局委託第三專 業單位或成立工作小組進行報告書初步審閱作業後,邀集受託不 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與專業營建管理廠商及投資人召開各開發案專 案會議,經協商討論後研擬各開發案權益協商之初步概念評估, 再行提報「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 議委員會權益分配初審小組」進行權益協商事項審查作業。
- 二十五、報告書經審查並完成修訂後,捷運局應依有效報告書內容,併同 本原則規定之評估方式製作權益協商方案。 前項權益協商方案,至少應包含以下述條件為基礎所評估之權益 分配、委託建造費用及區位選擇方案: (一)有效估價報告書中開發大樓總權值為中位數者,若中位數無相 對應之報告書,取離中位數最近且偏高者。 (二)鑑定報告書中建物興建成本為最低者。
- 二十六、捷運局完成評估與擬訂之權益協商方案,應提報「臺北市臺北都 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方由捷運局依據審議通過之權益協商方案與投資人進行協議。
- 二十七、土地所有權人或主管機關與投資人,就權益協商事項雙方無法達 成協議時,在交付仲裁或民事訴訟前,應依下述程序進行代為協 調作業: (一)參與土地開發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非屬市地主之其他公有 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無法達成協議時,經一方具文申請後 ,由捷運局召開代為協調會議進行權益事項協調。 (二)市地主(或主管機關)與投資人無法達成協議時,經一方具文 申請後,由捷運局提報「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 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進行代為協調。
- 二十八、捷運局與投資人完成權益協商後,投資人應依議定內容製作權益 轉換協議書,以利捷運局簽陳本府核定,俾作為開發案完成後之 產權登記與交屋作業之基準。 前項權益轉換協議書,至少應包含各權益關係人間權益分配比例 與結果、委託建造費用、開發大樓各房屋與車位之區位價格、區 位分配結果及產品設備之品項、等級與配置等內容。
- 二十九、開發案於捷運局執行鑑價作業後,但權益轉換協議書報府核定前 變更設計致各權益關係人間權益分配結果顯有重大影響時,捷運 局應依變更設計後之建築規劃與施工圖說,以原鑑價基準日重新 辦理各項鑑價作業。 開發案權益轉換協議書報府核定後,倘開發大樓建造執照辦理變 更設計之總樓地板面積變更超過 5% 時,捷運局應依變更設計 後之建築規劃與施工圖說,以原鑑價基準日重新辦理各項鑑價與 權益協商。而投資人應依重新協商內容修訂權益轉換協議書,並 提送捷運局簽陳本府核定。 捷運局已執行鑑價作業,但開發案因消防及公共安全相關法令變 更致建造執照須辦理變更設計者,捷運局應以原建築規劃與施工 圖說辦理各項鑑價作業,不變更其鑑價結果及權益分配結果。 第一項及第二項變更設計所衍生之重新鑑價委託服務費用,應由 提出變更設計者支付,且不計入權益轉換之評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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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3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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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632740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5點;並自107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