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之產權登記方式
- 二十六、開發案建築基地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分配原則如下: (一)捷運設施所占建築基地權利範圍,其計算方式係以地上與地下 之捷運設施面積占捷運設施及開發大樓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計算。 (二)開發大樓房屋建物所占建築基地權利範圍應扣除捷運設施部分 ,餘分配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 積之比例計算。
- 二十七、開發大樓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項目、權利範圍分配原則如下 : (一)本點所稱共有部分項目,除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樓 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 、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 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 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二)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 之比例而為計算。
- 二十八、開發案內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之產權登記方式,依前二點規定辦 理,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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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133018228號令修正發布第3、7、9~11、14、18、21、2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