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公共設施及土地持分之分配
- 三十、公共設施面積(不含屬車位之區分所有建築物),依主建物面積比 例分配。
- 三十一、開發基地,依地上地下之捷運設施產權面積,及開發建物樓地板 與車位之總產權面積等共同持分土地。
- 三十二、依前二點辦理登記者,除另有約定外,依協商議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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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3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432093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0點;並自105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