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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632740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5點;並自107年3月1日生效
  • 捌、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之產權登記方式
  • 三十、開發案建築基地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分配原則如下: (一)捷運設施所占建築基地權利範圍,其計算方式係以地上與地下之 捷運設施產權面積占捷運設施及開發大樓樓地板總產權面積比例 計算。 (二)開發大樓車位建物所占建築基地之權利範圍,應由投資人敘明計 算方式後,經捷運局同意後方得登記。 (三)開發大樓房屋建物所占建築基地權利範圍應扣除捷運設施及車位 建物部分,餘分配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 分(不含車位)總面積比例計算。
  • 三十一、開發大樓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項目、權利範圍分配原則如下 : (一)本點所稱共有部分項目,除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樓 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 、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 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 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二)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 之比例而為計算。
  • 三十二、開發案內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之產權登記方式,依前二點規定辦 理,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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