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以下 簡稱各學校)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學校檔案管理,由學校自行統一規劃,除有特殊情形外,以集中管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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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秘字第09830800800號函訂頒全文2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