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罰則
- 二十七、違反第五點、第十四點、第十九點規定,無正當理由者,應送各學校考績委員會議 處。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秘字第09830800800號函訂頒全文2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