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罰則
- 二十七、違反第五點、第十四點、第十九點規定,無正當理由者,應送各學校考績委員會議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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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秘字第100410679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點條文;並訂於101年1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檔案管理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檔案管理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