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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秘字第10539920400號函修正第20、23、2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貳、點收
  • 三、各學校辦畢案件應於五日內歸檔,歸檔時併同存查或發文歸檔送件單(如附表一),送 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歸檔清單一式二份,於檔案管理單位簽收後,各執一份備查。 機密案件歸檔時,承辦人員應另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依規定填寫相關資料, 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 歸檔清單保存年限為三年。
  • 四、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檔案管理單位應退回補正: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 (二)案件污損或內容不清楚。 (三)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 (四)案件未編列文號或文號有誤。 (五)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 (六)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 (七)案件未依規定蓋騎縫章或職名章。 (八)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銷」字樣。 (九)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 (十)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 前項之檔案案件退文送件單,其格式如附表二。
  • 五、各學校辦畢案件已逾歸檔期限一個月以上仍未歸檔者,檔案管理人員、校長或其授權人 員應主動查明處理。
  • 六、檔案管理單位應每月彙集統計檔案歸檔案件數量,並製作歸檔案件統計表(如附表三) ,於次月五日前簽報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閱,作為日後檔案管理業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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