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分類編案
- 七、各學校檔案分類依本局編製之學校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並依業務性質分類、綱、目、 節,再依案件之內容編立案名及案次號。
- 八、編立案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歸檔之案件經分類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檢查,如有業務性質相同之 檔案,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查無前案可併者,應立新案,確立新案名。 (二)檔案卷次號確立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之先後賦予目次號,並編寫 於各案件第一頁適當空白處。 (三)附件應隨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文加蓋「附件另存」戳記 ,並在附件袋(如附表四)標記檔號、收發文號及流水號後,再依流水號順序存 置;另編目時應在相關欄位內註明媒體型式、數量及附件存放位置。
- 九、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檔案編目數量,按月作成統計表如附表五,陳報校長或其授權人員, 作為績效評鑑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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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秘字第09830800800號函訂頒全文2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