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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秘字第09830800800號函訂頒全文2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陸、檢調
  • 十五、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先經本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 或簽請本學校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借調機密等級以下者,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檔案管理單位應對調出之檔案於 適當空白處逐頁加蓋騎縫章。 學校間或學校與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本學校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後辦理。
  • 十六、依法有權調用檔案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 ,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經本學校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向檔案管理單位 辦理調卷,並負責稽催之責。
  • 十七、申請借調檔案時,應以案件或案卷為單元,並由調案人填具調案單。
  • 十八、借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期滿仍有必要繼續使用者,應提出展期申請,每次展期 日數同借調期限。 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有必要使用檔案者,應先行歸還檔案後,再依前項規定辦理借 調。 學校間或學校與機關間借調檔案,展期應備函提出請求,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 ,經本學校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 機密檔案之借調或展期應依第一項至三項規定程序辦理。但每次借調或展期期間最長 以七日為限。 如為案情特殊或業務需要,經專案簽請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借調期限者,其借調期 限不受前四項規定限制。
  • 十九、對於已逾歸還期限且未辦理展期者,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製作逾期未歸還檔案稽催單 (如附表六)向調案人或所屬單位辦理催歸,並陳報校長或其授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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