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清理(銷毀)
- 二十一、各學校檔案管理單位每年應辦理檔案清理一次。
- 二十二、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 二十三、各學校對於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 單位確認後,函送臺北市文獻委員會檢選。
- 二十四、各學校依前點規定完成檢選程序後,應訂定銷毀計畫連同原送文史機關檢選之檔案 銷毀目錄,陳報校長核可後辦理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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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秘字第09830800800號函訂頒全文2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