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清理(銷毀)
- 二十一、各學校檔案管理單位每年應辦理檔案清理一次。
- 二十二、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 二十三、各學校對於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 單位確認後,函送臺北市文獻委員會檢選。
- 二十四、各學校依前點規定完成檢選程序後,應訂定銷毀計畫連同原送文史機關檢選之檔案 銷毀目錄,陳報校長核可後辦理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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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秘字第100410679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點條文;並訂於101年1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檔案管理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檔案管理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