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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秘字第10539920400號函修正第20、23、2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捌、清理(銷毀)
  • 二十一、各學校檔案管理單位每年應辦理檔案清理一次。
  • 二十二、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 二十三、各學校對於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製作檔案銷毀目錄(如附表七 ),送會相關單位確認後,函送臺北市文獻館檢選。
  • 二十四、各學校依前點規定完成檢選程序後,應訂定銷毀計畫(如附表八)連同原送文史機 關檢選之檔案銷毀目錄,陳報校長核可後辦理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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