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本局油料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所屬各單位車輛及機具用油,均應持本局核發之加油卡,在本局合約商之加油站加 油。
- 三、本要點所稱油料係指超級柴油、無鉛汽油、酒精汽油或液化石油氣等。
- 四、加油卡種類及定義: (一)車隊卡:各型勤務車各配置 1張車隊卡供加油使用,加油時以直接加入車輛油箱 ,一次以油箱最大容量為限,不得攜桶加油。 (二)灌桶卡:各型機具加油時應攜帶灌桶卡及專用灌油桶加油。 (三)臨時卡:車隊卡或灌桶卡遺失及奉令救災時,提供臨時性加油使用。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5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5)北市環秘字第10538321700號函修正全文22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