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加油卡製發、使用及管理
- 五、本局車輛、機具「加油卡」製發情形如下: (一)使用油料之各型勤務車(含公務車輛),每車配置 1張車隊卡為原則。 (二)各清潔分隊機具灌油桶以配置 1張灌桶卡為原則,如須增加應專簽核准後,另予 增加配置。 (三)本局其他單位依配置表(詳附表 1)專簽奉核後配置,如須增加應專簽核准後, 另予增加配置。
- 六、機具灌油桶用油存放時,應存放於備有滅火器材及危險警告標示之安全地點,並將桶蓋 蓋緊,不得接近煙火,並避免露天存儲,以防損壞及造成火災發生。
- 七、本局車輛或機具攜帶灌油桶加油時,應出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加油車隊卡或灌桶 卡」,供加油站人員核對及電腦判讀。
- 八、以車輛、灌油桶或持臨時卡加油後,應切實核對登記「加油簽認單」上之車號、油品名 稱、數量及金額無誤後,始可在明細表或加油簽認單上簽名,簽名應簽單位名稱及姓名 全名。
- 九、各用油單位應設加油卡領用、繳回管制登記簿,由專人(區清潔隊應由隊長指定專人或 分隊長)負責保管並列入移交。 各單位若因緊急勤務需求或加油卡遺失者,需經單位主管核可後,始可向單位領取「臨 時卡」緊急加油,並列入紀錄備查。
- 十、嚴禁持本局加油卡私用,一經查獲私用者依法究辦。請各級主管切實督導,並配合查核 。
- 十一、因應專案勤(業)務需要無法在臺北市轄內加油站加油時,應事先通報各所屬用油單 位承辦人,轉知本局秘書室事務股承辦人,並事先聯絡合約商,前往指定加油地點加 油。
- 十二、車輛異動時,加油卡之換卡方式如下: (一)加油卡如遺失、損毀時應專案簽報,奉核准後核發新卡,舊卡不得再使用,並 由秘書室收繳,並通知合約廠商停止使用。 (二)車輛異動時請附相關文件辦理換卡事宜,另加油卡遺失時,應填具「車輛或機 具加油卡遺失補發申請單」申請製作新加油卡,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 100元整 ;車輛辦理停用或報廢時,應將加油卡繳回秘書室辦理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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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5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5)北市環秘字第10538321700號函修正全文22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