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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5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5)北市環秘字第10538321700號函修正全文22點;並自即日生效
  • 參、油料需求及報表管理
  • 十三、各項用油報表之填具方式: (一)外勤勤務車輛:各車輛上應設「服勤車輛作業暨行駛紀錄表」,詳實記錄出勤 使用情形(詳附表 2)。 (二)內勤公務車:每次派車,需填寫「派車單」(詳附表 3)。 (三)各車輛耗油標準請以新車運行前 3個月之油耗平均值或參照本局訂定各車種之 參考值填報。 (四)各種車輛加油應填寫「車輛加油卡加油紀錄表」(詳附表 4)。 (五)各單位每月應製作該單位所屬車輛「服勤車輛耗油月報表」(詳附表 5)。 (六)各單位配有機具灌桶卡應填寫「機具作業報表或機具工作日誌」(詳附表 6-1 、 6-2、 6-3),機具(挖土機、堆土機、裝料機、鏟裝機等)本身有累計計 時器,依使用時數及油量檢核;空壓機、發電機、抽水機、割草機、消毒機、 噴霧機、吹葉機、鏈鋸等依勤務需求用油覈實檢核。
  • 十四、各項報表彙整保管:各單位車輛使用人應於次月 3日內將相關表件(附表 2、 3、 4 、 6-1、 6-2、 6-3)送各單位油料管理承辦人核對,並由承辦人製作服勤車輛耗油 月報表(附表 5),報表填報及系統登入應當日或勤務結束後立即辦妥,並由各區清 潔隊分隊長負責查對資料之正確性。 上述報表由各單位統一收齊、妥善保管並審核各車輛及機具加油情形,如有異常情形 ,應即查明原因並予補正,經本局秘書室彙整審核後辦理核銷事宜。
  • 十五、廢棄物處理場或需求單位「庫提油料」之使用與管理,由廢棄物處理場或需求單位依 工作性質自行訂定,陳報本局核定後實施。
  • 十六、加油卡加油及簽認單作業方式: (一)加油站:加油後須在二聯式「加油簽認單」上簽名,一聯由駕駛或灌油桶提領 人收執(請妥善保管逐級繳交各單位承辦人),另一聯由加油站留存。 (二)「加油簽認單」之處理流程: 1.外勤單位(環清科、資循科轄管):各單位每月初接獲本局秘書室傳輸加油 卡金額明細表時應於10日內完成核對,連同「耗油月報表」先送各業務主管 科核對無誤,於 3日內送秘書室。 2.其他單位:各單位車輛管理員統一收齊保管,應於次月10日前送交秘書室。 3.「加油簽認單」如有遺失,應儘速與各直屬上級單位聯繫,俾便辦理補單手 續(補單作業所需費用應由遺失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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