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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484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3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70168559號令發布定自107年3月23日施行
  • 第 三 章 權益
  • 第 13 條
    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公立幼兒園園長者,其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 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準用教師待遇條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 職員撫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 規定。 以現職契約進用之教保員身分任公立幼兒園園長者,其待遇、退休、保險 、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4 條
    公立幼兒園教師,其待遇、介聘、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 關事項,準用教師待遇條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 聘辦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及 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
  • 第 15 條
    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 待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6 條
    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 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於改制後繼續於原幼兒園任用或僱用 者,其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相 關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前項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公立托兒所、公立幼稚園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 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待遇、退休、福利及其他相關權益事項, 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17 條
    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事項,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 資爭議處理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私立幼兒園教師之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保險、教師組織,於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仍依其規 定辦理。
  • 第 18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成立各級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組織,協助 其訂定工作倫理守則,並宣導、鼓勵教保服務人員依工會法組織及參與工 會。 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幼兒園應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教保服務及員工權 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制。
  • 第 19 條
    幼兒園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下列資訊: 一、人事規章及相關工作權益。 二、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審核之結果。 三、在職成長進修研習機會。 四、參加教保服務人員組織權益。 五、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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