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申訴及爭議處理
- 第 31 條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或爭議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園長: (一)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園長者,準用教師法之規定。 (二)以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身分任園長者,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 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二、教師:準用教師法之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依勞動基準法、勞 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前三款以外人員:依所進用各該法令之規定。
- 第 32 條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或爭議處理,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 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 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之幼稚園教師,仍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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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484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3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70168559號令發布定自107年3月23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