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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27275號令修正發布第8、9、15、18、25~32條條文;第8條條文自109年3月1日施行
  •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29 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各年度之業 務計畫、績效目標、執行成果等業務資訊、財務報表、預算、決算及業務 績效評鑑結果,應主動公開。
  • 第 30 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
  • 第 31 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解 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所進用之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解繳市庫;其相 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 第 32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八條條文,自一百零 九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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