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30 條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各年度之業 務計畫、績效目標、執行成果等業務資訊、財務報表、預算、決算及業務 績效評鑑結果,應主動公開。
- 第 31 條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
- 第 32 條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解 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所進用之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解繳市庫;其相 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 第 33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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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1002
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1935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