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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4019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3410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臺北市財團法人(以下稱本市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 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許可設立,並 向法院登記之地方性財團法人。
  • 第 3 條
    本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本準則 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本準則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發布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
  • 第 4 條
    本市財團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因營運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 帳者,應在財務報表將外國貨幣折合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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