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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資安字第1113008614號函修正第8、1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貳、熱點建置應遵循事項
  • 七、各機關向本局申請建置熱點,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 (一)設置目的。 (二)每月預計服務人數、人次及使用時數目標。 (三)效益評估。 (四)室內熱點應提供建議地點之地址及建物平面圖;戶外熱點應提 供建議地點之地理座標及地圖。 (五)預定設置地點如屬第三人所有或管理,或由其他機關(構)管 理,該等權利人或機關(構)之同意書。
  • 八、本局應審核前點所定申請文件,必要時並得現場會勘。本局同意建置 熱點者,即依排程進行建置,各該機關應預留熱點之安裝位置及網路 管線空間,並提供熱點二十四小時穩定電力來源;不同意建置者,本 局應敘明理由回復各該機關,並得由各該機關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 九、由各機關自行建置之熱點,除應符合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外,並應載 明下列事項及檢附相關文件,於建置前函報本局備查: (一)設置目的。 (二)每月預計服務人數、人次及使用時數目標。 (三)效益評估。 (四)熱點數量及位置,室內熱點應提供熱點設置地址及位置,戶外 熱點應提供熱點之地理座標及地圖。 (五)設置地點之管理者及聯絡人。
  • 十、各機關自行建置之熱點,其建置、維護及營運所需經費,由建置機關 之預算支應,維護及營運亦由建置機關負責。
  • 十一、民眾如有建置熱點之請求時,應由受理申請之機關向本局提出申請 ,並依第七點至第九點規定辦理。
  • 十二、本局建置之熱點除由本局透過無線網路認證中心進行監控外,應按 下列規定執行日常檢測,維持熱點之服務品質: (一)建置於各機關之室內熱點,應由各機關每日檢查是否正常, 如有異常應立即釐清並排除障礙。 (二)本府市政大樓內之熱點,由本局或本局委外廠商定期巡檢。 (三)由本局建置之熱點相關設備,由各機關負保管責任,倘有保 管不周導致遺失、毀損之情事者,熱點相關設備之所有權人 及其他因此受有損害之第三人,得向各該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 (四)第三人透過軟體或程式等不正當手段,於熱點區域加損害於 使用者之情形,各機關應協助調查。
  • 十三、各機關建置之熱點,應依該熱點所在場所之對外開放時間,指定專 人,負責受理民眾簡易使用問題之諮詢及障礙通告,並引導民眾至 熱點訊號較佳處使用。
  • 十四、各機關應於熱點網路訊號較強之地點,張貼 Taipei Free識別圖樣 於明顯處所,以利民眾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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