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績效管理
- 十五、由本局設置之熱點,除經各機關認屬本府政策、防災、公共安全需 求或其他特殊情事,函報本局同意免予查核者外,應由本局每季查 核是否符合下列績效標準: (一)每季查核期間,每月累計使用人數不得少於五十人。 (二)每季查核期間,每月累計使用人次不得少於二百人次。 (三)每季查核期間,每月累計使用時間不得少於一百小時。
- 十六、由本局設置之熱點,如未達前點所定標準,本局得將其中使用人次 排名倒數百分之三者移轉、撤除、再觀察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並 知會該熱點之申請建置機關及其設置地點之管理機關。各機關自行 建置之熱點,應依報本局備查文件所載效益評估內容,自行辦理效 益評估及相關處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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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資安字第1113008614號函修正第8、1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