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績效管理
- 十五、由本局設置之熱點,除經各機關認有特殊情事,函報本局同意免予查核者外,應由本 局每季查核是否符合下列績效標準: (一)每季查核期間,每月累計使用人數不得少於五十人。 (二)每季查核期間,每月累計使用人次不得少於二百人次。 (三)每季查核期間,每月累計使用時間不得少於一百小時。
- 十六、由本局設置之熱點,如未達前點所定標準,本局得將其中使用人次排名倒數百分之三 者移轉、撤除、再觀察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並知會該熱點之申請建置機關及其設置 地點之管理機關。 各機關自行建置之熱點,應依報本局備查文件所載效益評估內容,自行辦理效益評估 及相關處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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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7
臺北市政府公共無線上網服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資設字第1083013147號函訂定全文1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