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其他
- 十七、各機關新建之公共設施應預留熱點之安裝位置、電力及網路管線。
- 十八、各機關新建並委外經營之公共設施,如建置及提供熱點服務,依第 九點及第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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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資安字第1113008614號函修正第8、1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