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其他
- 十七、各機關新建之公共設施應預留熱點之安裝位置、電力及網路管線。
- 十八、各機關新建並委外經營之公共設施,如建置及提供熱點服務,依第九點及第十點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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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7
臺北市政府公共無線上網服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資設字第1083013147號函訂定全文1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