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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5-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訂定全文3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拾、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演練及情資分享
  • 二十一、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演練及情資分享應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 及應變辦法、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及臺北市政府資安事件通報 及應變管理程序規定辦理。
  • 二十二、各機關應將所接收之本府及外部情資分享納入資通安全防護及資 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機制,進行防護及監控,並作必要之預防性 處置。
  • 二十三、各機關應定期自行辦理社交工程演練與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 演練等演練工作,並視需要辦理網路攻防實兵演練,確保相關人 員熟悉各項通報、調查及處理流程。另應配合資通安全管理法主 管機關及本府之演練作業。
  • 二十四、社交工程年度演練基準,依臺北市政府資安事件通報及應變管理 程序規定辦理。
  • 二十五、各機關於資通事件處置過程,得要求相關資通系統及設備針對違 規、有高風險、異常之IP、裝置及帳號權限等進行停用、中斷服 務或降權等措施。 前項違規、高風險、異常等情形,如屬使用者故意行為或無正當 理由拒絕相關處置而導致者,得依相關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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