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肆、附則
- 三十四、本規定簽奉本府資通安全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三十五、各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自行訂定其他執行管理規範,並依機關流 程簽核發布。
- 三十六、本規定之內容,應由資訊局每年至少辦理檢視及整理一次,以符 合相關法令、技術、組織及營運之最新發展現況。 於資通安全之客觀環境發生重大變動,本規定之內容有不能因應 之虞時,資訊局應即時辦理檢視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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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資安字第1113008933號函修正全文3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