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資通安全組織
- 三、本府資通安全委員會: (一)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適當人員兼任本府資通安全長,臺北市政 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局長為本府副資通安全長,負責 推動、協調及監督府內資通安全相關事務。 (二)各一級機關之資通安全長為委員。 (三)每半年召開一次資通安全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非 委員之各機關資通安全長或相關資訊人員與會。
- 四、各機關資通安全推動組織: (一)資通安全長: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各機關應置資 通安全長,負責督導、協調及分配機關之資通安全相關事項。 (二)資通安全專職人員:各機關應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規 定,置專職人員,負責執行機關資通安全業務。 (三)資通安全業務窗口: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規定無須置 專職人員之機關,仍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資通安全業務窗口, 負責機關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等各項資通安全業務。 (四)各機關得視需要由資訊單位主管成立跨單位資通安全推動小組 ,負責推動機關資通安全作業。 (五)各機關應依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定期或視需要召開資通安全 管理會議,檢視當年度各單位相關辦理情形,並作為次年度持 續精進之依據。 (六)各機關之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由機關負責稽核 業務單位會同相關單位負責辦理,或由機關首長指定適當單位 及人員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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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9
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管理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訂定全文3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