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人員安全及教育訓練
- 五、人員安全管理: (一)各機關對職務及工作,應進行安全評估,並於指派工作及任務 時,審慎評估人員之適任性,及進行必要之考核。對於可存取 機密性及敏感性資訊或系統之人員,及因工作需要配賦資訊或 系統特別權限之人員,應加強評估及考核。 (二)各機關針對管理、業務及資訊等不同工作類別之人員,應妥適 分工,分散權責,並視需要建立制衡機制,實施人員輪調,建 立人力備援制度。 (三)各機關人員均應遵守維護公務機密之相關法令規定;在職及離 退職後,均不得洩漏所知悉之公務機密,或為不當之使用。 (四)各機關應依本府所定資通安全宣導單範本自訂宣導單,並於新 進人員報到時說明宣導資通安全相關規定;新進人員應簽章以 示知悉。 (五)機關人員請假、暫離職務或帳號、網路位址等相關資通訊資源 超過九十日未使用,機關應停用帳號或權限。 (六)機關人員離退職時,機關應適時取消或調整資訊或系統之各項 權限。 (七)各機關人員應遵循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資通訊裝置應注意事項 及資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 六、資通安全認知及訓練: (一)各機關應每年透過教育訓練、內部會議、張貼公告等方式,針 對管理、業務及資訊等不同工作類別之人員進行安全宣導,並 定期進行考核,以建立人員資通安全認知,提升人員資通安全 水準。 (二)各機關應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每年度完成資通安全專職人員 、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以外之資訊人員、一般使用者及主管之教 育訓練;各機關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並應完成資通安全專業證照 及職能訓練證書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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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9
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管理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訂定全文3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