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通訊安全
- 十四、通訊安全應依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資通訊裝置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5-2009
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管理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訂定全文3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