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5-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訂定全文3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玖、受託業務之資通安全管理
  • 十五、各機關於選任及監督受託業務之受託者時,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施 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 十六、各機關應依專案類型,將資通安全驗證及治理能力納入受託者之資 格,並應將履約及駐點相關人員應熟知本府資通安全相關規定納入 資通安全人力之要求。
  • 十七、本府禁止受託者遠端連線管理伺服器,如有遠端管理需求,應以MD VPN 或 SSL VPN等加密連線,一人一帳號且採取多因子認證,並僅 得連線至受託者管理之主機範圍,降低重要主機可能攻擊範圍;連 線及登入之相關紀錄應納入監控,有異常行為應停用帳號並進行調 查。
  • 十八、各機關應要求受託者於發生可能影響機關之資通安全事件時,應依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所定時限,主動通知機關進行損害控 制或預防措施,以避免災情擴大或遭受波及。
  • 十九、各機關應定期使用本府訂定之受託者稽核表進行稽核,確認受託者 辦理資通安全相關工作之情形;如有缺失,應追蹤管考,並納入後 續採購評估及限縮權限等風險控制措施,以降低委外辦理資通系統 或服務安全威脅。
  • 二十、受託者所提供之軟硬體及資通系統,包含受託者內部及建置於機關 機房者,均應遵循臺北市政府資通系統安全共通規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