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園規 劃設計品質,營造宜居永續城市,特訂定本要點。 公園之規劃設計,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本要點所稱之公園,指依都市計畫新開闢或已開闢基地整建面積達一 千五百平方公尺且非單一設施項目進行整建之公園、綠地、廣場、兒 童遊樂場用地。 已開闢基地整建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且非單一設施項目進行整 建之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用地,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 三、本市轄管範圍依所在位置條件,包括地形與地貌、自然生態保育棲地 、植被現況、在地人文生活、歷史紋理、氣候溫度、防災與環境敏感 潛勢、水文環境、區域排水及公共政策及行政管理等因素之考量,劃 分為四大環境分區,各分區之定義如下: (一)水系地區:經濟部水利署及本市管理之河川兩側範圍。 (二)山系地區:依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及變更作業要點劃定之山 坡地範圍,及考量現況都市發展所劃定之區域。 (三)依山地區:為本點山系地區範圍與建成地區範圍間之緩衝區域。 (四)建成地區:具有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及人口密集之都市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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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1133002132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