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設計一般性原則
- 四、公園規劃設計基本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規劃設計前,應辦理下列基本調查與分析: 1.自然環境之調查與分析,包括基地周邊之地形與地貌、動植物生 態、受保護樹木、景觀視覺、氣候、水文、風向等環境特性。 2.人文歷史之調查與分析,包括基地周邊之人口結構、文化特色、 歷史紋理及市民使用需求、土地權屬及地上物現況等發展特性。 3.災害潛勢之調查與分析,包括基地周邊環境之洪氾區、淹水潛勢 區、環境敏感地區等。 (二)公園應以設施物減量,維護自然生態,增加市民休閒遊憩之綠地開 放空間,降低都市熱島效應,並採用友善生態之工法為基本原則。 (三)公民參與應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落實公民參與制度作業程序辦理 ,邀集業界、景觀專業、政府單位、學術界、民間團體代表等參與 ,尊重不同使用需求,做為後續設計執行之參考。 (四)水系地區之公園須以防洪為優先考量,並兼顧生態復育、水域遊憩 及相關休閒遊憩設施之整體串連規劃。 (五)山系地區及依山地區之公園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先針對山坡地範圍公園辦理整體規劃,再進行分區或分期闢建 ,避免未有整體規劃之零星闢設,不利山坡地保育及水土保持。 2.應針對現有地形、地勢、地貌及生態現況,做合理規劃設計,並 考量在環境擾動最小情形下採友善生態之工法設置必要設施,避 免增設非必要之人工設施物。 3.山坡地範圍內應符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 ,並以接觸自然之休閒遊憩,強化環境教育之體驗為原則。
- 五、公園之通道及出入口,除因地理環境及地形條件特殊外,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配合周邊人本交通環境,設置至少一處主要出入口,且公園四周以 不設置圍牆及阻隔人行之設施為原則。 (二)公園內應設置至少一條連結出入口之主要人行步道,並需經過公園 重要空間,且視地理環境、地形條件得兼做緊急維修通道使用,寬 度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尺。但受限於公園面積、形狀、地形條件特殊 等原因無法符合二點五公尺者,其寬度不得小於內政部主管活動場 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之規定。 (三)公園內戶外設置之樓梯、升降設備、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 障礙標誌及服務臺等設施設備,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 規定辦理。 (四)無障礙設施設備之設計,準用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 設計標準之規定辦理。 (五)山系地區公園之路徑規劃應考量現況地形與地貌,並與周邊主要交 通幹道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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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1133002132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