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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1133002132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22日生效
  • 參、水環境
  • 六、鄰近水域之公園環境生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河川及其支流沿線、水圳旁之公園應注重水岸環境營造。 (二)公園內倘有水體設計標的,應注重整體環境營造,包括水體周邊設 施及植栽之配置、水域池岸友善生態之工法設計。
  • 七、公園之地坪或鋪面、水道及雨水排水系統,視環境條件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為避免雨水造成逕流,公園地坪及鋪面以具有滲透性為原則,減少 使用不透水人工構材,達到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 及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之規定。 (二)入滲若採盲溝方式設置,則依下列原則設置: 1.盲溝之設置以入滲及保水為目的,非做為公園內主要排水設施, 設置時周圍應以適當材料或工法隔離周邊土層,以避免泥沙填塞 清碎石孔隙,降低透水功能。 2.盲溝下之清碎石底層,應距地下水位二公尺以上,以避免逕流直 接污染地下水,若地下水位較高,得採其他入滲方式設置。 (三)若設計透水陰井,應設計相互連接之排水系統。
  • 八、公園保水、透水與滯洪,視環境條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計前應詳細檢討周邊既有排水設施條件,並採重力式排放為原則 。 (二)公園基地條件允許下,應設置保水及滯洪設施。 (三)應符合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之規定。但因設 置地下停車場、既有設施物或位於山坡地必須符合水土保持法之規 定,導致公園保水及滯洪設施不足等原因而無法符合者,不在此限 。
  • 九、公園內之親水空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視覺欣賞功能之設計,以兼顧美觀、安全及日常維護便利性等功 能為原則。 (二)水域範圍內得考量種植水生植物,或設置生態浮島淨化水質。 (三)具戲水功能之設計,並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池岸高差應在二十公分以內,且水池底面坡度小於百分之五,水 深小於二十公分為原則。 2.戲水空間之表面材料應做防滑處理,且應避免採用銳利或銳角稜 線處理收邊。 3.水體水質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地面水體分類 及水質標準第四條陸域地面水體(河川、湖泊分類)之乙類水質 標準。 (四)安全護欄之設計應兼顧實用性及整體視覺美感,並定期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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