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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1133002132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22日生效
  • 肆、綠環境
  • 十、公園之綠化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植栽需考量喬木、灌木、地被及草坪等類型,並以複層式植栽設計 為原則。 (二)植栽設計需配合區域環境特色,優先採用原生植物或地域性適生之 植物,提升植物多樣性。 (三)綠化計畫應將現有植栽情況納入整體規劃,並以圖面標示其分佈位 置。現有植栽以生長良好之喬木或特殊稀有灌叢、地被原地保留為 原則,倘植栽移植或復育計畫經審核通過,得視情況移植或移除。 (四)公園綠覆率除山系地區公園應達百分之一百以上外,其餘地區之公 園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其中喬木綠覆率需達百分之五十以 上,喬木樹型應以開展型為主,草地綠覆率需達百分之二十以上為 原則,得依各類複層分別計算。但經本府指定為特殊主題性公園、 防災公園、廣場、兒童遊戲場,或既有建築物等特殊條件者,不在 此限。 (五)前款所定綠覆率之計算方式,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 定辦理。 (六)平面停車場及其車道周邊應設置植栽綠帶,且場區腹地以喬木配合 灌木或地被植栽綠化為原則。 (七)公園涉及物種棲地者應儘量保持棲地現況地形與地貌及植栽種類等 。 (八)公園以低維護管理之植栽計畫為原則。 (九)有毒性植栽,應設置警示牌或解說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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