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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1133002132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22日生效
  • 陸、公園防災
  • 十二、公園防災規劃設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園範圍若涉及山崩地滑、順向坡或土石流等災害潛勢地區,應 避免開發行為。 (二)凡經本府指定為防災公園者,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先確認其面臨之災害種類,並界定公園面對災害下所扮演之 角色。除因地形條件特殊外,依本市重大災害或緊急救災之需 要,應設置百分之四十以上可作為防災避難使用之廣場式鋪面 或草坪空間,並注意其排水性及透水性。 2.依臺北市防災公園檢核測試計畫規定之標準規劃設計。惟設計 時應考量公園之開放性及民眾進出公園之便利性,以及空間佈 設之關連性、動線之合理性、防火樹種配置等景觀設計原則。 3.防災公園蓄水槽設置位置與高程先行提供自來水公司等相關單 位檢視,避免日後無法排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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