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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資策字第1123007837號函修正第20~23點條文;原第20、21點及第柒章章名內容刪除,原第22~25點條文修正為第20~23點條文及原第捌、玖章章名內容修正為第柒、捌章章名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及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資訊組織架構,統合並落實各機關資訊人力之規劃 、發展、管理及考核,增進資訊化效率,提高各機關行政效能,特訂 定本要點。
  • 二、名詞定義: (一)一級機關:指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設立 之局、處、委員會,不含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 (二)二級機關:指依一級機關組織規程或組織自治條例設立之次級 機關、機構、學校。 (三)一級單位:指依一級機關、二級機關組織規程或組織自治條例 設立之業務單位或輔助單位。 (四)二級單位:指一級單位內所設立之「股」、「課」次級單位。 (五)編制員額數:依各機關編制表所列編制員額數。 (六)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指專責辦理機關資訊業務之一級單位 。 (七)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指未設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而 於一級單位內設立之專責辦理資訊業務二級單位。 (八)資訊推動任務編組:指機關未設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或資 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時,所設立負責辦理該機關資訊業務之任 務性組織。 (九)資訊業務主辦單位:指設立資訊推動任務編組之機關所指定主 辦該機關資訊業務之單位。 (十)資訊主管人員:指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資訊業務專責 二級單位主管、資訊推動任務編組主管、資訊業務主辦單位主 管。 (十一)資訊業務人員:指機關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資訊業務專 責二級單位及資訊推動任務編組內正式編制公務人員、約聘 人員、約僱人員、約用人員及臨時人員,以及機關尚未依本 要點設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及 資訊推動任務編組前,機關實際從事資訊業務之正式編制公 務人員、約聘人員、約僱人員、約用人員及臨時人員,以上 人員均不包括委外人員。 (十二)資通安全專責人員:指各機關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資通安全 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配置之資通安全專責人員。 (十三)資訊人員:指資訊主管人員、資訊業務人員及資通安全專責 人員。
  • 三、資訊局負責各機關資訊人員權責範圍及工作項目之規範,及有關任免 遷調、培訓發展及獎懲考核等之評核、建議、規劃等事項,並襄助各 機關強化資訊人員之職能,俾有效運用本府推展資訊化相關之經費、 軟硬體設備、網路、資訊應用及服務等功能。
  • 四、為有效提昇本府資訊化發展成效,資訊局應就各機關資訊人員之專業 證照、教育訓練、學經歷及專長等資料建檔列管,以統合發展本府資 訊資源效益最大化的管理原則,規劃、評估、審議各機關有關資訊資 源在建(增)置、擴充或更新、開發或推廣、執行、運用等所需之資 訊人員。
  • 五、為提昇各機關資訊人員專業知能,資訊局應規劃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本府資訊整體發展需要、資訊人員所具專業職能、執行業務 所需技能等,所需之專業訓練。 (二)依資訊科技與電子化政府推展,規劃國內公私立機關(構)有 關資訊之參訪、觀摩或研習活動。 (三)依本府資訊發展重點及需要,擬訂年度出國計畫,遴選相關機 關考核績優之資訊人員前往國外參加研習、考察或會議。
  • 六、為發揮並增進資訊人員統合運用的效益,資訊局應規劃並辦理下列事 項: (一)召開本府資訊業務聯席會報,就本府資訊資源政策發展與各機 關資訊化推動列管重點項目,提會報研議、檢討、評核及管制 。 (二)列管及考核各機關資訊業務計畫及資訊資源之運用、執行、管 理、應用、服務、維護及資通訊安全等相關工作之辦理情形, 適時提出檢討意見,提供各機關首長參考。評核具有重大優劣 事蹟者,即時建議各機關獎懲。 (三)獎勵在資通安全、數據治理、系統研發及數位創新等方面具傑 出績效或表現之機關、團隊或個人。 (四)因應本府共通資安架構及重大資安事件處理,於徵得各機關首 長同意,得協調整合管理及運用(支援、借調、合署辦公)各 機關資通安全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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