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資訊組織
- 七、一級機關資訊組織之設立規定如下: (一)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A級,或編制員額數一千人以上者,應設 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 (二)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B級,且編制員額數未達一千人者,應設 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或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 (三)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C級: 1.編制員額數一百人以上,未達一千人,以「局」為機關名稱 者,應設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或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 ; 以「處」、「委員會」或其他機關名稱者,應設立資訊業 務專責一級單位、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或資訊推動任務編 組。 2.編制員額數未達一百人者,應設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 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或資訊推動任務編組。 (四)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D級以下,且編制員額數未達一千人者, 應設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或資訊 推動任務編組。 一級機關如統籌辦理所屬二級機關、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 如統籌辦理區公所資訊業務時,前項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認定係以該 一級機關、被統籌二級機關或區公所中最高者為準;編制員額數則應 加總該一級機關及被統籌二級機關及區公所合併計算,再依前項規定 設立其資訊組織 ;被統籌資訊業務之機關不得設立資訊業務專責單位 。 機關應設立或預計設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或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 位,尚未設立前,得先設立資訊推動任務編組。 設立資訊推動任務編組之機關,應另指定一級單位為資訊業務主辦單 位。 同一機關應就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或資訊 推動任務編組擇一設立,並由其單獨辦理資訊業務。
- 八、二級機關及區公所以不設立資訊組織為原則;二級機關應由其隸屬一 級機關、區公所應由民政局統籌辦理其資訊業務。但本要點生效前已 設立者,不在此限。 二級機關及區公所經評估其組織規模或業務性質,認有自行設立資訊 組織之必要者,得依前點規定辦理。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資策字第1123007837號函修正第20~23點條文;原第20、21點及第柒章章名內容刪除,原第22~25點條文修正為第20~23點條文及原第捌、玖章章名內容修正為第柒、捌章章名內容;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