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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策字第1103013320號函訂定全文25點;並自110年10月7日生效
  • 參、資通安全專責人員
  • 九、各機關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應配置資通安 全專責人員時,如設立有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或資訊業務專責二級 單位者,應優先自該單位正式編制公務人員中指定擔任之。但指定確 有困難者,得由約聘人員、約僱人員或約用人員擔任之。
  • 十、資通安全專責人員由非正式編制公務人員擔任時,招聘之條件及程序 應納入資訊局要求之資格限制及專業能力評鑑或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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