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資訊人力員額
- 十一、各機關於總員額不增加之原則下,應配置之資訊業務人員數額如下 ,且該數額不得包含機關依法應配置之資通安全專責人員: (一)編制員額數為未達五百人者,應不少於其編制員額數之百分 之二(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編制員額數為五百人以上,未達一千人者,至少十人。 (三)編制員額數為一千人以上,未達一千五百人者,至少十五人 。 (四)編制員額數為一千五百人以上者,至少二十人。
- 十二、一級機關如統籌辦理所屬二級機關,民政局如統籌辦理區公所資訊 業務時,機關編制員額數及資訊業務人員數,應合併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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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資策字第1123007837號函修正第20~23點條文;原第20、21點及第柒章章名內容刪除,原第22~25點條文修正為第20~23點條文及原第捌、玖章章名內容修正為第柒、捌章章名內容;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