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資訊人員任免遷調
- 十三、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如有出缺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組成跨機關甄選小組辦理甄選。 (二)甄選小組委員人數以三或六人為原則,由用人機關代表、資 訊局代表、資訊主管代表等三類組成;各類甄選委員代表均 占甄選小組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一級機關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甄選,甄選小組中資訊 主管代表,由資訊局抽選其他一級機關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 位主管擔任;二級機關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甄選,甄 選小組中資訊主管代表,由隸屬一級機關之資訊業務專責一 級單位主管、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主管或資訊業務主辦單 位主管擔任;區公所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甄選,甄選 小組中資訊主管代表,由民政局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 擔任。 (四)候選人除得由用人機關推薦外,資訊局得就各機關資訊人員 及資訊局內符合資格人員中,推薦適任人員為候選人,用人 機關及資訊局推薦之候選人,均不以一名為限。 (五)甄選小組召開時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且各類甄選委員代 表至少應有一人出席,甄選結果需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六)甄選小組評審後提出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報請一級機 關首長及資訊局局長會商後依程序陞補之。
- 十四、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經甄選二次以上(不含因出席委員數不 足流會),仍無法選定錄取人員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得自行辦理內陞、外補或遷調,惟遴補結果仍應簽會資 訊局。 (二)已參加當次出缺職務之甄選未獲錄取人員,不得列為內陞、 外補或遷調對象。
- 十五、除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外之其他資訊人員任免遷調,由各機 關自行依權責核定,並通知資訊局備查及更新資訊人員列管資料。
- 十六、本府警察局及所屬機關、本府消防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 程總隊、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設立之各級學校及依臺北市 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設立之聯合醫院,不適用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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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07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管理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策字第1103013320號函訂定全文25點;並自110年10月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