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策字第1103013320號函訂定全文25點;並自110年10月7日生效
  • 柒、資訊人員職能要求
  • 二十、資訊業務人員及資通安全專責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本要 點生效前已在任之現任資訊業務人員及資通安全專責人員,不在此 限: (一)職務歸列為資訊處理職系或具資訊處理職系任用資格者。 (二)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畢業之科系應包括於教 育部認可之「資訊學群」中。 (三)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資訊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或 電子工程技師資格。 (四)具電腦軟體設計技術士證、電腦硬體裝修技術士證或電腦軟 體應用技術士證乙級以上。 (五)取得資訊安全、網路管理、資料庫管理、軟體工程、軟體測 試等五類中,至少二類各一張專業證照,並應於在職期間維 持該證照之有效性。前開專業證照認定範圍由資訊局另定之 ,未在認定範圍內之相當等級資訊專業證照,得另提交資訊 局認定。
  • 二十一、資訊業務人員及資通安全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十小時資訊專 業訓練;資訊業務人員及資通安全專責人員未符合前點條件者, 每年至少應接受二十小時資訊專業訓練及能力評核,至取得前開 資格條件為止。資訊專業訓練及能力評核相關作業規定,由資訊 局另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