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資訊人員職能要求
- 二十、資訊業務人員及資通安全專責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具備 基本職能要求: (一)職務歸列為資訊處理職系或具資訊處理職系任用資格者。 (二)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畢業之科系應包括於教 育部認可之「資訊學群」中。 (三)研修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開設之資訊安全、網路管理 、資料庫管理、軟體工程、軟體測試、程式設計或網頁製作 相關課程,累計達四十個學分,持有學分證明者。 (四)研修職業訓練機構、教育推廣機構開設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資 訊安全、網路管理、資料庫管理、軟體工程、軟體測試、程 式設計或網頁製作相關課程,累計達六十小時以上,持有結 訓證明者。 (五)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資訊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或 電子工程技師資格。 (六)經電腦軟體設計、電腦硬體裝修或電腦軟體應用技能檢定合 格,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七)取得資訊安全、網路管理、資料庫管理、軟體工程、軟體測 試等五類中,至少二類各一張專業證照,並應於在職期間維 持該證照之有效性。前開專業證照認定範圍由資訊局另定之 ,未在認定範圍內之相當等級資訊專業證照,得另提交資訊 局認定。 未符合前項各款條件之一,業依第二十一點第二項規定完成資訊專 業訓練達六十小時,成績合格,並經資訊局評量已具備基本資訊專 業能力者,視為已達前項基本職能要求。
- 二十一、資訊業務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十小時資訊專業訓練。 資訊業務人員及資通安全專責人員未符合前點條件者,每年至少 應接受二十小時資訊專業訓練及能力評核,至具備前點基本職能 要求為止。 資訊專業訓練及能力評核相關作業規定,由資訊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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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07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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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資策字第1113009369號函修正第20、21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