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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北市消秘字第1113049369號函修正第5、7、8、27、28、36、3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 三、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個人資料保 護管理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局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本局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局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專人與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保護 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議。 (五)本局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局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其他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五、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分別由本局主任秘書及法制人員 擔任;其餘委員由各單位專人擔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秘書室辦理,並得邀請各單位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 六、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機關 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 七、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單位內之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 事項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第四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危機處理應變通報及緊急應變通報。 (九)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十)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件(以下簡稱個資 事件)之民眾聯繫窗口。 (十一)其他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前項專人應指派股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並以一人為限。
  • 八、本局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 (二)本局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三)本局個人資料專人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前項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由秘書室法制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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