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處理 或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及避免 人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個人資料 保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個資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處及受本處委託或與本處共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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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7-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北市都建總工字第1116103248號函訂定全文45點;並自111年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