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附則
- 四十五、本處為因應法令修訂、技術發展或強化人格權保障,應為必要之 補充及調整,並適時修正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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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7-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北市都建總工字第1116103248號函訂定全文45點;並自111年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