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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奉首長核定以電子郵件下達訂定全文47點
  • 壹、總則
  •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 及避免人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個人 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訂定本總隊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各單位專人:各單位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 (二)所屬人員:本總隊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 (三)幕僚單位:負責本總隊個資保護制度推動、會議聯繫協調及資 料綜整等事項之單位。
  •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總隊及受本總隊委託或與本總隊共同蒐集、處理或利 用個人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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