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個人資料蒐 集、處理或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 用及避免人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個 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訂定本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書面同意:指實體同意文件或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經相對人同意 之電子文件。 (二)資料蒐集單位: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之單位或人員。 (三)資料保有單位:指保存管理個人資料檔案之單位或人員。 (四)去識別化:指個人資料經過處理(如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 料、以統計單元發布或其他方式)後達到無從識別該特定個人 程度。
-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會及受本會委託或與本會共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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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12)北市研圖字第1123011456號函修正第6、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