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附則
- 四十六、本會為因應法令修訂、技術發展或強化人格權保障,應為必要之 補充及調整,並適時修正本要點。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5-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12)北市研圖字第1123011456號函修正第6、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